一、联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07年 第68号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状态信息为“已发送电子口岸”,是指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状态信息为“电子口岸已收到”,是指电子口岸已收到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入库”,是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注”,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销”,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状态信息为“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是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状态信息为“通关单已过期”,是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通关单无法使用。
二、基本内容
1、什么是通关单联网核查?
通关单联网核查是指依据“先报检、后报关”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2、通关单联网核查的目的是什么?
通关单联网核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方便合法进出,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实现对法检商品的严密监管。
3、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质检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基本流程图如下:
4、通关单联网核查模式与原有模式有什么区别?
原有模式: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纸质通关单,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通关单,海关凭纸质通关单验放;
通关单联网核查模式: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纸质通关单的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取得纸质通关单后,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时,海关将电子报关数据与通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海关凭纸质通关单验放,比对不一致的海关作退单处理。
5、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范围是什么?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法检商品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目前,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所列海关监管条件为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范围的调整以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最终发文为准。
6、通关单联网核查比对内容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l 通关单号与报关单上填报的通关单号一致
l 通关单适用于对应报关关区
l 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l 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l 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l 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l 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l 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l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 “申报日期”在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内
7、通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通关单内容有什么区别?
通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的内容完全一致。
8、企业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为保证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l 学习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联合公告
l 核实本企业在海关与检验检疫备案时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准确、一致
l 严格执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l 提高报检、报关操作人员的责任心,熟悉报检、报关数据录入的要求
l 规范操作,确保报检、报关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报检须知
1、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l 严格执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l 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和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
l 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份通关单号码
l 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
2、报检时对“收/发货人”填制有何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准确填写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准确填写发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
一般情况下,报检单上的“收/发货人”应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致,即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发货人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特殊情况下,“收/发货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应在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或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以下简称“特殊要求”)栏目内注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代码。
3、来料加工的收/发货人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报检时“收/发货人”如何填制?
“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号,即“海关注册号××××××××××”。
4、在海关临时注册的特殊报检单位,报检时“收/发货人”如何填制?
在海关临时注册的单位(包括个人、临时进出口单位、使领馆等)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收/发货人。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目内注明“海关注册号××××××××××”。
5、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口投资设备时,报检时收货人如何填制?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报检时按原规定填写收货人。同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注册号)。
6、对快件企业等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一一对应的“收/发货人”,报检时应如何填制?
对快件企业等组织机构代码与海关注册号不一一对应的“收/发货人”,报检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海关注册号××××××××××”。
7.报检时,需要在报检单 “特殊要求”栏中注明“海关注册号××××××××××”的,应如何填制?
“海关注册号××××××××××”应从起始位置输入,中间不得留空,也不得含有其他字符。如:海关注册号1234567890。
8、报检单上的“启运国家(地区)”/“输往国家(地区)”填写有什么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启运国家(地区)”须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起运国(地区)”一致;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输往国家或地区”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运抵国(地区)”一致。
9、报检单上的货物项数和次序填写有什么要求?
同批货物所有应报检的货物信息均应在报检单上全数列明,且每份报检单货物项数不得超过20项,超过20项的,应分单报检。
同批货物因不同的贸易方式或海关电子帐册管理等要求需要分单报关的,应分单报检。
报检单上的商品项数和次序须与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保持一致。
10、同一批报检货物如果涉及目录内法检货物、目录外法检货物(如旧机电)、非法检货物(如木质包装的非法检货物)的,报检时货物应如何排列?
目录内法检货物放在前面,然后填写目录外法检货物,最后填写非法检货物。
11、报检单上的HS编码如何填写?
报检单上的每项货物都应填写正确、完整、有效的10位数HS编码。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HS编码须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HS编码相一致。
12、什么是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第一数量?
出入境货物HS编码对应有两个计量单位时,第一个计量单位为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其对应的数量为法定第一数量。
如酒类、饮料有“升/千克”两个计量单位,其中“升”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为第一数量。
13、报检单上货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填写有什么要求?
报检单上的货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须与其HS编码上对应法检货物数量/重量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相一致。
14、报检单上的数量/重量如何填写?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应填写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重量。
报检单上每项货物的数量/重量须大于或等于报关单上对应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数量。
15、报检时的出境启运地或入境口岸如何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和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按货物的实际报关地口岸填写。
16、进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如何报检?
进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在包装种类中按辅助包装报检,通关单上只显示货物的名称。
17、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随货物一起报检时,应如何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随货物一起报检时,在“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栏目内填写,不另行申报。
18、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数量应如何申报?
根据HS归类规则,货物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零部件第一数量填写为0.1。如进口1台电梯主机和零部件,那么电梯主机部分第一数量填写为1,电梯零部件第一数量填写为0.1。
19、对进出口散装货物,溢装时应如何申报?
对进出口散装货物签发通关单后发现溢装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
20、进出保税区/加工区的货物,报检时国家或地区如何录入?
对进出保税区/加工区的货物,报检时录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代码。
21、列入金伯利进程中的货物,是否纳入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实施范围?
列入金伯利进程中的货物暂不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但仍需办理纸质通关单。
22、一些暂未列入目录内的法检货物如进口旧机电等是否需要按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要求报检?
目前暂未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货物,如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发文规定须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应按照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
23、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对收/发货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备案时有什么要求?
收/发货人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和海关办理注册的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保证正确、一致。
四、通关须知
1、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通关单号码与原通关单号码有何变化?
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通关单号码由15位变为18位。
2、《出境货物通关单》中的有效期对企业报关有什么要求?
出境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内。
3、通关单状态信息有哪几种?其含义分别是什么?
通关单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
“已发送电子口岸”,是指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电子口岸已收到”,是指电子口岸已收到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海关已入库”,是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已核注”,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海关已核销”,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是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通关单已过期”,是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通关单无法使用。
4、企业如何查询通关单电子数据的状态?
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报检企业端回执、网站信息服务和短信通知三种方式供企业查询通关单的签发结果、内容及处理流程。
报检企业端回执: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通关单时,自动生成一条回执信息,包括通关单号(18位)、目的海关等信息,并由报检通讯机发送给报检企业,企业可在电子报检企业端查阅该信息。
例:回执信息具体格式为:“企业电子通关,电子通关单号:33100020800008888,请到上海海关办理通关。”
只有在第一次签发通关单时才向企业发送回执,办理更改的不向企业发送回执。
网站查询:企业取得通关单后,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使用电子密钥登陆的企业可以查到相关通关单的具体内容。
短信通知:报检企业可以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订阅通关单签发情况短信通知服务,以便掌握通关单传输状态,及时办理报关手续。该查询系统正在建设中。
5、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涉及法检商品的报关单与通关单如何对应?
报关单必须与通关单确保“一单对应一单,一项对应一项”。
6、一份报关单是否可以填报多个通关单编号?
根据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68号联合公告规定,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7、多份通关单对应一份报关单的,应怎么处理?
当出现一份报关单对应多份通关单的情况时,由海关负责处理。
8、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应如何处理?
当出现一份通关单对应多份报关单的情况时,企业向签发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
9、签发通关单后发现需分批出运的,应如何操作?
应持原纸质通关单到签发通关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通关单分单手续,一份通关单仅可以拆分一次。
如果第一次领取通关单时已经分单的,不能再次提出拆分申请。
对于电子通关单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不予拆分。
10、通关单中没有货物的项目顺序,如何与报关单的货物顺序对应?
按照通关单中货物排列的自然顺序作为报关单中法检货物的项号进行申报。
11、2008年1月1日前签发的通关单(以下简称07年通关单),通关单联网核查正式实施后如何通关?
在通关单有效期内,凭纸质通关单通关。
12、07年通关单如涉及信息更改的,应如何操作?
07年通关单需要更改的,按照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比对要求向通关单签发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
13、如何办理通关单的更改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已被海关使用并已比对成功的,企业不能办理更改或撤销手续。
通关单电子数据未被海关使用且符合更改条件的,更改时应退回原发纸质通关单,由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数据项进行相应更改后打印通关单并重新发送电子通关数据。
对于凭电子转单信息签发的通关单,其申请更改内容需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企业需向签发机构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更改确认书。
14、对企业取得通关单后,部分法检商品不报关的如何处理?
企业应持原纸质通关单到原签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或拆分手续。
15、企业如何避免退单情况的发生?
首先,确保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时组织机构代码正确、一致。
其次,依据“先报检、后报关”原则,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报检。
最后,查询确认通关单电子数据已到达目的海关后,根据通关单的内容向海关报关,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内容一致。
16、因报关单的货物顺序与通关单不一致造成的退单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按通关单的顺序对报关单的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向海关申报。
17、海关未收到通关单电子数据应如何处理?
企业通过查询通关单的状态,向通关单电子数据滞留的部门咨询,并进行相关处理。
18、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时,应如何应对?
因检验检疫或海关出现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导致通关单联网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或海关公布的应急措施办理通关手续。
五、实例解析
1.入境货物报检单和报关单填制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报检单
|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 |
XXX有限公司 |
*编 号 |
331000207000001 |
|
报检单位登记号:3310600XXX |
联系人:王汉兴 |
电话:2888888 |
报检日期:2008年 01 月01 日 |
|
① 收货人 |
(中文)深运进出口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划“√”) |
□合资 □合作 □外资 |
|
(外文) |
|
发货人 |
(中文)*** |
|
(外文)*** |
|
货物名称(中/外文) |
④H.S.编码 |
原产国(地区) |
⑤⑥数/重量 |
货物总值 |
包装种类及数量 |
|
③棉纤维型自动抓棉机
棉纤维型梳棉机
捻接器(七成新)
|
8445111200
M/N
8445111300
M/N
8448393000
|
法国
法国
法国
|
1台
1台
1台
|
720810美元
315010美元
12580 美元
|
1木托
1木托
1木托
|
|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
船舶VICTOR211 |
合同号 |
07671123 |
|
贸易方式 |
一般贸易 |
贸易国别(地区) |
法国 |
提单/运单号 |
HJSCLE03112102 |
|
到货日期 |
2008.01.01 |
②启运国家(地区) |
法国 |
许可证/审批号 |
|
|
卸毕日期 |
2008.01.01 |
启运口岸 |
法国 |
⑦入境口岸 |
盐田港 |
|
索赔有效期至 |
0000.00.00 |
经停口岸 |
|
目的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