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能机构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检验检疫 认证认可 科研信息 党建思政 廉政建设 网上办事
欢迎光临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您现在的位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87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2007-09-09 15: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887号

  根据德国驻华大使馆通报,2007年7月6日,德国纽伦堡发生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2007年6月15日后签发的从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6月15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月15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8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花园路636号 电话:0578-2629961 262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