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能机构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检验检疫 认证认可 科研信息 党建思政 廉政建设 网上办事
欢迎光临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您现在的位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鉴定业务

技术中心开展进出口人造板检测和市场抽查工作
2004-12-24 10:31:10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要求,省局技术中心化矿实验室于2004年5月底开始开展对进出口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的检测工作,并已经取得国家局指定的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检测实验室的资格。截至9月底,实验室共检测了进出口产品127批次,其中用国家标准穿孔萃取法检测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63批次,产品质量达到E1级53批次,达到E2级9批次,不合格1批次;用国家标准干燥器法检测胶合板、细木工板、竹地板、饰面人造板等64批次,质量达到E1级50批次,达到E2级8批次,不合格6批次。根据检测结果统计,进出口人造板达到E1级的占81.1%,达到E2级的占13.4%,不合格占5.5%。

9月份,技术中心还完成了国家认监委布置的2004年度进口人造板的市场抽查,共对16批来自德国、马来西亚、瑞典等国的进口人造板进行了检测,其中检测胶合板3批,达到E1级2批,E2级1批;检测强化地板13批,达到E1级11批,E2级1批,不合格1批。

由于国外一些客户暂未提出甲醛限量的指标,因此使一些国内出口企业忽视了国家强制性检测的要求。在此,技术中心提醒相关木制品出口企业,尤其是出口到欧盟的胶合板加工企业,要重视2003/02/EC指令,对甲醛限量应给于高度重视。企业更应该加强自检和自控能力,加大对生产和制胶工艺的投入,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还特别提醒进口东南亚胶合板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进口产品甲醛释放量是否超标,以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8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花园路636号 电话:0578-2629961 262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