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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你能区别它们吗?
2007-09-09 15:10:00
        我们在众多媒体上经常看到”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等专用术语。许多人并不了解这些术语的涵义及作用。那么“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的概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又如何呢?对此我们分别解释进行比较,期望能帮助您更好的理解。
 
    “合格评定”是对产品、工艺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确认活动。国际上所称的合格评定活动一般包括:企业的自我声明、第二方或第三方的检验、检查、验证等评价活动或认证、注册活动以及他们的组合。这也包括为了规范企业向其提供评价服务机构的行为而实施的认可活动。 

    “认证”是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给出书面证明的程序;而“认可”是由权威机构(指法律或政府机构依法授权的机构)对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正式承认的程序。 

    由此可以看出,“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认证”与“合格评定”均属评价活动。

    “合格评定”源于“认证”,是“认证”概念的发展与扩大。有时,人们习惯于将“合格评定”俗称为“认证”。“认证”是第三方的行为,“合格评定”以第三方的认证活动为基础,辅以第一方的自我声明和对认证、检验、检查机构的认可活动。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发展委员会ISO/CASCO在总结了各成员国实施认证的经验后,将所有的关于质量的评价活动(包括新出现的认证机构认可活动)通称为“合格评定”活动,并针对各类评价活动(自我声明、检验、检查、认证、认可等)制定标准或实施指南,以指导各成员国的合格评定工作。
 
    “认证”与“认可”均属合格评定的范畴。“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产品、工艺或服务;“认可”的对象是实施认证、检验和检查的机构或人员;大多数国家认证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可机构应为权威机构或授权机构。认可机构一般为政府机构本身或政府指定代表政府的机构;认可机构具有惟一性,为保证认可结果的一致性和认可制度实施的国家权威性,认可机构不宜引入竞争机制。所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政府的行政干预确保认可制度实施的严肃性和惟一性。我国的常设机构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由国务院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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