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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猫、犬等伴侣动物入境有何规定
2007-09-09 15:15:00
        旅客携带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入境的,不能超过限额(每人限一只),必须持有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还应当提供有效接种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现场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
    未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接种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入境动物予以暂时截留,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暂时截留的入境动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截留隔离期限不超过7天,出入境人员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相关有效单证的,检验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截留隔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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