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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按照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检检〔2008〕49号)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等文件精神,自2008年四月一日起,各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须做到:(1)建立出口产品质量档案(档案内容见附件一)。(2)向检验检疫局提供质量承诺书(见附件二)。(3)于每月25日提供出口产品台账(见附件三)。
丽水检验检疫局
2008年3月31日
附件:出口木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产品质量安全和诚信经营承诺书.doc
附件:出口木制品台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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