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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报检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自理报检单位报检员实施凭证报检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07]109号)要求,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自理报检企业报检员统一实施凭证报检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凭证报检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外网2007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自理报检企业报检员实施凭证报检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4月21日起,从事报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是通过报检员资
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注册到报检单位获得《报检员证》的人员;
二、《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三、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报检单
位录入报检信息时必须如实录入本单位的报检员证号,并在办理报检手续时主动出示《报检员证》;
四、为规范报检行为,增强报检员的责任心,提高报检质量,保证检验
检疫工作质量,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2年33号)对报检员实行动态管理。
以上通知请相互知照。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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